TIF references in Taiwan

期刊類
  1. 丁致成 (2000),都市更新的利器-稅金增額融資制度,都市更新簡訊,第9期。
  2. 游千慧、劉厚連 (2004),美國稅金融資增額(TIF)制度應用於解決我國公共設施財源籌措問題之探討,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3卷,第2期。
  3. 陳宏文 (2010),如何使增額稅收融資(TIF)在都市更新中發揮應有效益-從芝加哥市的經驗來看,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9卷,第4期。
  4. 林貴貞 (2010),軌道建設運用土地開發強化財務策略之初探,中華技術,第86期。
  5. 蘇偉強、賴宗裕 (2011),稅收增額融資(TIF)於國內外運用之差異及新出路─大眾捷運建設之財源籌措」,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10卷,第2期。(pdf, 1108kb, http://db.tt/ObY0hncU
  6. 何昇融 (2011),租稅增額融資(TIF)之探討,台灣經濟論衡,第9卷,第11期。
  7. 賴宗裕、蘇偉強 (2012),捷運建設財源籌措策略的思考-兼論稅收增額融資(TIF)與增額容積,地政學訊,第33期。(pdf, http://db.tt/wQ7btO22
  8. 王勤銓、陳頌智 (2012),提升軌道建設財政能力之創新工具-TOD與TIF初探,第94期。
  9. 賴宗裕、蘇偉強、簡龍鳳 (2012),稅收增額融資(TIF)納入捷運建設計畫審查制度之財務分析,運輸計劃季刊,第41卷,第1期。(pdf, 1362kb, http://db.tt/t6nqpYz6
  10. 顏志偉、簡文彥、賴宗裕、陳芊灼、蘇偉強、黃千倚 (2012),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之探討,捷運技術,第46期:143-160。(pdf, 1318kb, http://db.tt/TdcAihD0
  11. 賴宗裕、蘇偉強 (2012),捷運建設財源籌措引用TIF制度之探討,捷運技術,第46期:185-194。(pdf, 1365kb, http://db.tt/F2iNoAW9
  12. 賴宗裕、蘇偉強 (2013) ,「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的適用問題,地政學訊,第41期。(pdf, 302kb, http://db.tt/tNRL7CjY
  13. 賴宗裕、蘇偉強(2013),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問題之探討,公共行政學報,第45期:41-74。(http://pa.nccu.edu.tw/journal/publish_pub.php?Pub_Sn=52

研討會類
  1. 蘇偉強、賴宗裕 (2009),交通運輸建設結合土地開發之財務機制研究,論文發表於〈2009第七屆土地研究學術研討會-「全球化下的城鄉發展與土地利用」〉,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台北(pdf, 565kb, http://db.tt/lFz4YZCL
  2. 賴宗裕、蘇偉強 (2010),大眾運輸導向開發財務自償機制之探討:稅收增額融資特區之劃定,論文發表於〈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區域科學學會、地區發展學會、住宅學會2010聯合年會暨論文研討會〉,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區域科學學會、地區發展學會、住宅學會、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台北(doc, 332kb, http://db.tt/2SfMjxIW
  3. 蘇偉強、賴宗裕 (2013),公共建設財源籌措跨域加值機制之探討,論文發表於〈第九屆兩岸四地公共管理學術研討會--「以人為本」的公共治理〉,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臺北(pdf, 451kb, http://db.tt/p3I5HaCI

一般文章類
  1. 曾巨威 (2010),地方應以TIF做為舉債的後盾,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 曾巨威 (2010),學習美國實施TIF的寶貴經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3. 曾巨威 (2010),我國導入TIF機制的成敗關鍵,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參與研究報告類
  1. 研提運輸建設與土地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機制-以捷運建設為例
  2. 大眾運輸導向的城市開發財務機制之探討-增值回饋方法之運用
  3. 稅收增額融資(TIF)之運作模式及標準作業流程─以機場聯外捷運為例
  4.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案
  5. 捷運建設自償率門檻值、補助比例、補助項目及標準等分析建議
  6. 新北市軌道建設基金運作暨營運中捷運收益滾動開發三環三線可行性研究
  7. 都會型河川整治工程納入租稅增額融通制度之可行性評估

論文類
  1. 蘇偉強,2010,稅金增額融資(TIF)財務機制之研究-以桃園機場捷運建設為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臺北。(pdf, 3.85mb, http://db.tt/Fraen6rb







土地增值稅增額應以複利計算!

根據財政部所研訂的「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一)實施地區該期間土地增值稅總額估計數
=基年前5年實施地區每年平均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之漲價總數額總額×實施年數×1+實施地區該期間公告土地現值預估成長率)×基年前5年實施地區平均稅率
(二)土地增值稅租稅增額估計數
=實施地區該期間土地增值稅總額估計數-(實施地區基年之土地增值稅額×實施年數)

其中,最大爭議點為實施期間(也就是30年當中)公告土地現值的預估成長率究竟是多少?

我認為應該以複利計算的原因,可以下圖舉例來說明:


      其實看上圖及實際舉例就可看出,公告土地現值應於前一年的基礎提高,其計算方式才與TIF的理論基礎(如下圖)相符,是有一逐年上漲的概念。

資料來源:Weber, 2003: 56;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404


      綜言之,公式僅僅只列實施期間內總公告土地現值共上漲多少的計算方式,是無法呈現出公告土地現值逐年增加情況!因此,建議考慮逐年複利來計算!在此基礎上提出以下幾點注意:
  1. 該TIF分工所列的公式較為簡略,未考慮到前幾年為負數估計數,而後幾年為正數,兩者將於相加時抵銷,而低估土地增值稅估計數縱使估計結果為負。
  2. 土地增值稅增額估計數結果不得列為負數,而應列為0,避免與其他稅目加總錯誤。
  3. 公告土地現值的每年成長,是於前一年的基礎上再行增長,因而計算時應以複利考量,故會出現前幾年無租稅增額,至某一年度方有租稅增額產生的情況。

向未來世代借錢 變數多


捷運建設帶來的利益顯而易見,成為各縣市積極興建的動機,然而,捷運經費動輒百億,地方根本無法完全負擔,所以會向中央提出補助經費申請,以協助計畫推動。

但是地方兩手空空,中央也是口袋緊縮,面對各縣市相繼提出補助申請,未來建設的經費到底從何而來?  中央在絞盡腦汁後,引用了受美國地方政府所喜愛的稅收增額融資(TIF)制度,希望藉以鼓勵地方自籌更多建設經費。

簡單來說,TIF是將未來因投資建設所增加的稅收,作為現在向銀行借款或發行公債的擔保,也就是把未來的錢提前拿來運用,之後再逐年回收。

未來真的會產生這些錢?若未來稅收沒增加,那提前借款的債務要如何償還?債務既無上限規定,會否被無限制擴張,以致拖垮未來財政結構?在中央政府主導推動TIF,希望由地方籌措更多自償性經費,以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的同時,實應思考向未來世代借錢所產生的道德危機!。

2011-09-19 中國時報 蘇偉強

財政部: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


台灣TIF機制經由「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一併通過,係依財政部所研訂的「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之相關規定。

一、目標
      鑑於公共建設完成後,可促進鄰近一定範圍內生活機能提升、交通便利、土地財產增值等,如能適度將計畫外部效益具體轉化為建設財源,將可提升計畫財務效益並符財政公平。因此,研議推動租稅增額財源(Tax Increment Financing, TIF)機制,期藉以完整評估計畫效益,並利以長期財務規劃於短期內完成建設。

二、機制簡介
      租稅增額財源(TIF)機制係將公共建設引發特定範圍內、一定期間、特定稅目之稅收成長增額部分,用以挹注計畫經費需求,為外部效益內部化之具體做法。
      據參酌美國推行TIF 制度之精神,研議我國重大公共建設引進該制度之做法,重點在於地方政府配合建設計畫,劃定特定範圍,並決定實施期間及基年,估算該TIF 實施期間特定稅目因公共建設引發之稅額增長,並配合建設計畫財務規劃,逐年將稅收增額撥入基金支應計畫需求。倘地方政府另針對此建設計畫所需經費進行融資,並就基金累積的增額稅收作為償債
財源,則計畫期間屆滿或TIF 負債償還完畢,TIF 計畫即告結束。本機制有助完整評估計畫效益,並利以長期財務規劃完成短期建設。該制度主要係以地方財產稅增額為財源,因此須地方政府的充分配合,方能成功運作。

附件:租稅增額財源機制作業流程及分工(http://db.tt/DHSSYx9m

立院新聞:經建會擅訂「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變相加劇地方財務負擔


經建會擅訂「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變相加劇地方財務負擔
立法委員李昆澤、許智傑、邱志偉批巧立名目做法極不負責

    針對行政院經建會昨日宣佈通過「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立委李昆澤、許智傑、邱志偉發表聯合聲明,共同譴責該項方案對於亟待發展的南部縣市,特別是高雄市,非常不公平,這些片面的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無疑是將中央原本應該負責的區域建設經費,巧立名目轉嫁給地方政府,相對排擠了地方的財政自主性。
    李昆澤等人指出,此方案將擴大南北差距,讓南部貧窮縣市愈貧、北部縣市愈富,因此將串聯南部縣市政府與立委,舉行公聽會討論,本案不可讓行政院逕行背書通過。
    邱志偉指出,經建會通過「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將以往應由中央編列預算執行的重大交通計畫,如國道及捷運、鐵路地下化等軌道建設,藉由要求地方提高計畫財務自償率加重地方支出負擔。依據經建會的方案,以後每個公共建設,地方起碼要負擔50%以上建設經費,相較於以往由中央全額支出,或按中央、地方按分配比例,中央轉嫁給地方支出的經費動輒增加數十億元。
    李昆澤指出,這些方案不但事前未與地方政府充分溝通,甚至皆以行政命令方式偷渡,規避立法機關的監督,例如高雄鳳山鐵路地下化就是在沒有任何遊戲規則的情況下,強行要求高雄市預售沿線建築容積來替中央籌措本應負擔的經費,讓高雄市政府從原來25%的負擔比例暴增為55%,光是這項計畫就要市府增加支出70.5億元,嚴重排擠地方財政規劃。至於高雄市極力爭取的捷運路竹延伸線以及環狀輕軌,也同樣會面臨增加巨額負擔,經建會的目的顯然就是要高雄市政府知難而退。
    許智傑指出,中央規劃的財政收支劃分不公平在先,經建會擅訂的「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在後,說穿了就是要地方政府自行舉債,公共建設之名全歸馬政府,卻要高雄債留子孫。他對這些沒有和地方充分溝通的方案,將要求經建會辦理公聽會,同時在沒有取得共識前,行政院也不可一意孤行逕為背書通過。